新乡化纤(000949.SZ)于2019年1月26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未通过2018年度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年度因补缴税率差、减少净利润约91万元。公司 2018 年末已按 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将前期按 15%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25%税率重新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改按 25%税率确认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项相抵后,2018年度因税率变动减少净利润约 91 万元。”

新乡化纤遂于2020年1月7日的定增反馈意见中披露2017年11月受环保处罚事项,系由于公司3号锅炉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及时停运,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对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之规定,且“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对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000949 新乡化纤关于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2019.1.26】详细披露如下: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被认定为河南省 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41000120),有效期三年,自 2015 年 1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按照 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日获悉,公司未通过 2018 年度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度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 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 2018 年末已按 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将前期按 15%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 25%税率重新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前期递延所得税资产改按 25%税率确认减少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项相抵后,2018年度因税率变动减少净利润约 91 万元,最终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公司将继续开展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申报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5 日

《新乡化纤000949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之反馈意见回复》【2021.1.7】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四、申请人披露,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豫01刑终665号),申请人涉及煤炭运输服务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税务部门关于该事项进一步处理的通知。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申请人共受到一次环保行政处罚事项和一项税务处理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环保处罚事项

1、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2017年11月8日,由于公司3号锅炉未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及时停运,新乡化纤收到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7]第53号),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并依据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2、新乡化纤执行及整改情况说明

新乡化纤在收到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对现有的环保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的环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新乡市关于重污染天气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公司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内部管理,认真履行环保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环保目标责任制,部门内部逐级分解环保目标责任目标。

3、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0年7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名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向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新环罚决字[2017]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万元,根据违法行为及情节判定,该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经查询,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申请人上述行政处罚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且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申请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