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力税手播菜群交流,感谢马树强老师的分享,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个税,如何适用累计预扣法的问题,有可能有这样的考虑:
1.适用累计预扣法,简化操作,拟在月度累计预扣缴时不考虑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保险公司不可控要素,仅考虑20%,25%,5000元,增值税附加等扣除项(免税或剔除增值税折为不含税收入)。
2.月度累计预扣缴适用工资薪金7档年税率表(注意不是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表)。
3.税务机关正在加紧改造申报系统,力争2月申报1月税款时,可以支持佣金收入累计预扣申报。预计很快将发文明确,最终情况以发文为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