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601878)于2018年12月2日发布公告,披露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证券营业部,因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022.57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506元、合计24,528.57元,于2017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以征管法69条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264.29元。

《601878浙商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8.12.2】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2: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的补充披露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情况已补充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等情况”之“(四)行政处罚情况”章节,具体情况如下(按处罚作出的时间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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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证券营业部税务处罚

2017年3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地税稽罚[2017]15号),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证券营业部因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的1,022.57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506元,合计24,528.57元,决定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处以未扣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264.29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前述违法行为系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为制度规定下限,未达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标准。同时,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文件,前述处罚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综上,公司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之情况。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四、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查补税款金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浙商证券嘉兴梅湾街营业部受到的税务处罚不属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同时,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前述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前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