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发精机(002520.SZ)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购买捷航投资 100.00%股权、从而达到上市公司间接持有境外实际经营主体Airwork100.00%股权的目的。考虑到Airwork主要生产经营均在境外,需要在境外设立一层特殊目的公司以便履行股东权利,同时考虑到获取海外投资收益的方式以及未来资本运作的灵活性,最终由捷航装备香港设立二层特殊目的公司,即Rifa Jair Holding 和Rifa Jair,并以Rifa Jair作为直接持有Airwork的主体。Airwork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Airwork在境外获得的盈利需通过分红进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未来Airwork汇回国内盈利分红后,将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收规定申请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事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目前,新西兰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关协定,未来Airwork汇回国内盈利分红后,将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收规定申请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事宜。”

大力税手注:

1.重组方案。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日发集团、杭州锦琦及杭州锦磐)非公开发行股份,用于购买其持有的捷航投资100.00%股权,从而达到上市公司间接持有Airwork 100.00%股权的目的,即Airwork(已从新西兰交易所私有化退市)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Airwork 主要从事货机租赁及运营业务、直升机租赁及运营业务与直升机MRO业务。交易对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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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股架构:捷航投资-捷航装备-两层特殊目的公司

捷航投资合并范围内的企业包括:捷航装备(一级子公司)、Rifa Jair Holding(二级子公司)、Rifa Jair(三级子公司)以及 Airwork(实际经营主体)。其中,捷航投资全资子公司捷航装备成立于2016年9月29日,系日发集团为私有化Airwork专门设立的投资控股平台,自设立以来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Rifa Jair Holding成立于2016年8 月16 日,Rifa Jair成立于2016年8月24日,两者均为日发集团为专门持有并管理 Airwork 100.00%股权而在香港设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以来均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Rifa Jair的产权控制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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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20 日发精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8.11.2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disclosure/fulltext/bulletin_detail/true/1205637884?announceTime=2018-11-29

6、设立捷航装备和Rifa Jair Holding的原因及合理性

(1)设立捷航装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8月日发集团在浙江杭州设立持股平台(捷航投资)专门用于收购Airwork部分股权。由于日发集团计划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而交割资金出境需要在国内履行多项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日发集团综合考虑了境外离岸人民币融资的成本、上海自贸区相关金融政策以及对外投资审核备案流程后,决定由捷航投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捷航装备作为下层标的公司,并由捷航装备在上海自贸区履行相应的境内审批手续。

(2)设立Rifa Jair Holding的原因及合理性

日发集团在收购Airwork部分股权前聘请了律师团队进行投资及税务架构筹划,因Airwork主要生产经营均在境外,需要在境外设立一层特殊目的公司以便履行股东权利,同时考虑到获取海外投资收益的方式以及未来资本运作的灵活性,最终决定由捷航装备在香港设立二层特殊目的公司,即Rifa Jair Holding 和Rifa Jair,并以Rifa Jair作为直接持有Airwork的主体。

综上,设立捷航装备和Rifa Jair Holding具有商业合理性。

4、Airwork子公司概况

(1)Airwork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Airwork共有21家控股公司,4家合营公司。Airwork的公司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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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来标的公司盈利分红汇回国内的政策和法律变化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Airwork将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Airwork在境外获得的盈利需通过分红进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前述事项需要履行相应的外汇登记和结汇手续。如国家外汇监管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导致Airwork分红资金无法进入上市公司,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1)现有国家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目前,新西兰与我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关协定,未来Airwork汇回国内盈利分红后,将按照我国的相关税收规定申请办理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事宜。但若未来上述国家或地区关于税收等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对Airwork盈利分红汇回国内产生影响并对上市公司及股东收益造成影响。

(2)Airwork、Rifa Jair Company Limited和Rifa Jai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等境外主体的分红政策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Airwork、Rifa Jair 和 Rifa Jai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等境外主体的公司章程未对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作出任何限制或禁止性约定,依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上述公司向公司股东进行分红或利润不受股东的国籍限制,其向境外股东分红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障碍。

在Rifa Jair收购Airwork 75.00%股权后,Airwork曾实施过两次分红,Rifa Jair分别于 2017 年 5 月、2017 年 9 月收到分红款 313.62 万新西兰元、352.82 万新西兰元,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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