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列明的资管产品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财税【2017】56号文第一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由于财税【2017】56号文允许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因此税务机关对资管产品范围的把握普遍比较慎重。目前实务操作中的普遍理解是56号文没有列明的资管产品不予认可,上海浦东税务局在举行相关对纳税人的培训会议时要求比照自营产品适用一般计税。也有少部分税务机关我们在交流时他们认为如果确实属于资管产品应当允许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4月27日 银发【2018】106号)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这里的资管新规指导意见,在财税【2017】56号文中也没有得到列举,但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建立在特定目的信托或者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理应按照资管产品进行处理。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资产支持证券比照债券处理,我们认为是不足取的。

根据人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可发行面向企业年金基金的标准投资组合,即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相当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是资金的前端集合模式,养老金产品是针对企业年金投资环节的后端集合产品,可产生投资的规模效应,节省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根据24号文,养老金产品的类型主要有股票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货币型、存款型、债券型、债券基金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保险产品型等。对于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接受委托的法人受托机构还需要和税务机关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