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樊说税】不结婚生孩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吗?

原创: 樊剑英  税中望月

问题1:据说新个人所得税法鼓励早结婚、多生孩子,个税专项附加可以多扣除?是不是这样子的?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没有提“家庭”字眼,只提“父母”,意思是无论嫡出、庶出、婚外情生子、未婚生子、私生子、离婚前子女、离婚后再生子女、亲生的、过继的、领养的、老公带来的前妻的子女、老婆带来的前老公的子女,多多益善,均可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假如10个孩子,每年可以扣除120000元。

不信的话,看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一句话:孩子是无辜的。

只不过,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至于如何约定,则该是孩子亲爹亲妈、后爹后妈要考虑的事情。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