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个税征还是免?

税海涛声  昨天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该如何理解上述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关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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