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月份”有关问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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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扣缴单位: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扣缴单位实行预扣预缴,并对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相关纳税人年度终了后还要归集全年收入扣除项目等进行汇算清缴。

为确保广大个税纳税人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现就规范扣缴申报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从11月申报期起,对客户端中的“税款所属月份”进行限制,即本月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月份”设定为“10月”,方能申报12月申报期设定为“11月”方能申报,以此类推。

二、对10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当月已申报税款,且“税款所属月份”选择了“10月”的扣缴单位(即当月发放当月申报),本月无需申报,等待12月申报期内申报(即统一改为当月发放次月申报)。

三、对原误选“税款所属月份”的扣缴单位,如9月发放工资(不含10月工资依法在9月底发放),在10月申报期内,“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了“10月”,导致客户端无法申报等情形,请抓紧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