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会要求你汇算清缴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大家都知道,随着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尘埃落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从2019年开始,居民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必须合并在一起按照新的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而且,从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可以提前适用新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5000元并适用修改后的新税率表。

很多同学提出来了,2018年全年的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还需要进行新所得税法下的汇算清缴吗?答案是否定的,肯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在老法下,包括2018年最后一个季度的每个月,你的工资就是按月计税的,支付所得的单位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实扣实缴,不是预扣预缴。根本不存在全年统算的问题,因此并不会适用新法下的汇算清缴。

对纳税人而言,如果2018年你不仅有工资薪金所得,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你既不需要合并计税,也不需要汇算清缴。在2018年度肯定还是分类计税。

再退一步说,即使是在新的所得税法施行以后,综合所得仅仅是必须按年计税,税法也没有强调必须汇算清缴,必须纳税申报。这里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规范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