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98号提出: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现在万一出现系统调整允许10月报9月就让扣5000呢?这是系统的错还是潜规则了一下呢?

系统的修改这是配合政策的,系统的事,也是人的事,人的事也是执行政策的事,如此说来,这是优先把系统优化的事,却被理解成可以操作的事,这就是我们的“筹划”嘛。

不过,小编听权威人员的理解是,为了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及早享受,你们要想扣5000就扣吧,估计也不会大声一喝,不许动!

如此下,各地这么操作,也情有可愿,只是如果真这么做了,对于“专业政策”的个税主管人员来讲,挑战的是一种思维逻辑,我还要管,这到是有可能的。所以,谨慎起见,我们的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不要急于去做,毕竟这事,说不好!

但也有的企业经咨询税务机关,得出了这样的理解:

2018年10月发的9月工资,你们申报时选择所属期10月啊,当月报当月没有毛病啊,只是偷偷地9月发了,但就是不申报9月所属期,这样造成9月份断档了,没有9月连续期了。

如果9月进行0申报,那不是也要报吗,10月再报一次10月所属期,系统小编还没有试,同时11月报10月两笔,估计难啊。

想要大胆做,一定跟领导汇报好,别秋后算账我们税务同志还要承担责任,就不大好,略建议一下,毕竟这是“做”的事,应是不会发文公布,你们就这么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