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蓝皮书淘金记001-003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001、实施收入准则的目标

企业应用收入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骏哥注解:这一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识别客户合同的收入》第一段所表达的含义是一样的。但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不使用企业这一称呼,而是采用主体这一称呼,其实就是会计主体的意思。IFRS的主体称呼,我个人认为比咱们的准则称呼要更贴切。类似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其实是法人税制,将其称为法人所得税其实要比企业所得税更贴切。我们建议以后持续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时,应逐渐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变更为中国财务报告准则体系,同时也逐步用主体这一称呼替代企业。我们看王建军老师所举的案例,往往都是采用主体这样的表达方式。

002、实现收入准则的上述目标

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骏哥注解:模式+对价

003、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范了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单个合同(个别合同)的会计处理。但是,作为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企业可针对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应用本准则,前提是与针对组合中的单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应用本准则相比,企业合理预计针对该组合应用本准则将不会对财务报表构成显著不同的影响。在对组合进行核算时,主体应运用能够反映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骏哥注解:在组合场面运用收入准则其实在收入准则的正文中其实没有提及,我们不妨将其理解为实务中的一种便利的操作方法。比如电信企业、有线电视企业,其存在着大量类似的合同,这些合同往往会包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和服务会在不同的时间提供,合同还会存在折扣,如果我们要求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其每一个合同所识别的单项履约义务,实施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允许这些企业在评估后采用组合法在组合层面使用收入准则。据了解,无论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B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引,我个人推测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准则也从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