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进的车辆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可否一次性扣除?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新购进的车辆,可能是玛莎拉蒂这样的豪车,可能是沃尔沃这样的大客车,也可能是传统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价值在500万元以下可否适用财税【2018】54号文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人说,车辆不是设备器具,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我觉得这个应当肯定是不成立的,设备器具只是一个概括性名词,无法直接对其进行定义,更无法对其进行正列举。54号文的起草者动用了自己的立法智慧,在其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就没有争议了,车辆总无法确定为房屋和建筑物,那么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都是设备器具。新购进的车辆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的人出来抬杠,房车呢?房车也是车,不是房屋和建筑物,肯定也属于设备器具。

但是还是有争议,比如你购进的是大客车,作为班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有人说这是集体福利,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所称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如果你一次性扣除,持福利观点的税务同志会要求你全部计入当年职工福利费,万一使得福利费超过当年工资薪金的14%,还可以在税前扣除吗?这个有点令人担忧。

还有人说,你买的是玛莎拉蒂,有人说你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这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边装。还是需要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