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帐外经营补税的所得税问题

2016-09-17 11:50

关于核定问题,前面写了,本期和大家探讨帐外经营补税的所得税问题。

帐外经营,查实了帐外的收入,该如何补缴企业所得税?要不要考虑该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笔者认为需要分以下三个层次来考虑。

一、如果帐外收入所占比重较低,且没有合法凭据证明帐外支出,按查实的收入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帐外的支出部分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规定的,允许列支其没有入帐的支出,程序上可以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提供帐外的凭据,据实去查证。这种情况不属于核定。

三、如果帐外的收入占的比重非常的大,全额调增明显的不公正不合理,但支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此时用核定的方法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如某商贸公司帐外收入100万,如果全额调增是调整100万,补税25万;如果按应税所得率10%来核定,调增10万,补税2.5万。

建议帐内帐外合在一起来核定,如果帐外部分和帐内部分确实分得清楚,没有重复列支的问题,也可以对帐外部分单独核定。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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