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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何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6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内容:

母公司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年末一次发放,发放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为子公司员工,请问应按哪个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母公司发放给部分员工的董事长奖励基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属于工资薪金性质

青岛国税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

宁波地税

问: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可以。

同上

浙江国税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

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同上

萧山

6、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可否税前列支?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应按什么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现金奖励,母公司应视同向个人直接进行现金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摘自网络

青岛地税

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视为员工取得两地以上工资薪金

宁夏地税

母公司对子公司人员的奖励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子公司员工不在母公司任职,其取得的奖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子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务报之前宣传也有这样的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