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一次性列支选择,昨天跟樊友益老师有交流相关的问题,即:

公司新入手豪车一辆,价格499万元(含各种杂费支出等),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折旧,税前也认可,此时呢,会计处理是参照了税上的处理,第二年,老板可能会说,这个车我要了,账面价值是0,所以我出1元钱(后面是小编加的),这会不会成为筹划的手段呢?

先声明一下,这儿的车牌,比如在北京,是不能转让的,老板不能拿单位的牌子来直接用,必须自己有指标才行。

如果是会计上仍是按几个年度折旧,小编在想,或许处置时账上会反映出这种问题,税前仍是可以一直性扣除的。

从形式上看,确实感觉有漏洞,这是避个税的套路啊。小编想,这可能从两个方面考虑,税前扣除只是国家激励的政策,而是不是这个车有价值,转让价如何,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至于里面做了手脚,这之前也会发生啊,4年折旧期不是一样存在这个问题吗?

但小编也发现,这可能真有利用的手段存在,也提请我们的同行们关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