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的大力税手群的伙伴,原野飞鸿,提出了这样的几个问题,你来看看:

固定资产标准设定为5000元,折旧核算与财税2014年75号文相适应,与准则固定资产定义似乎相悖,以5000元界定固定资产合适吗?

把电脑、打印机这样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设备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因为税法没有明确固定资产标准,又有5000元的税前抵扣许可,考虑到会计核算与纳税的便利。

这个问题,小编之前也有想过,其实无非就是一个事,按5000元作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不是满足会计、税的要求!首先我们税比较“不修边幅”,会计如何做没有关系,我们有自己的标准来调整。

(1)会计上成吗?理解上是成,准则虽然说了,在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什么是固定资产,就是使用超过一个年度的资产。于此说来,这些电子设备,要认为损耗快,一次性5000元及以下入费用成本,也不能说性质有多严重,小编遇到一上市企业,也是按这个标准列的,也没有看到几大公司审计不认可的。

(2)税务上,不高于5000的加速折旧啊,这个没有毛病,支持一次性扣,即使会计上没有一次性扣,也不影响税上的扣。

但税务上人家是提到加速折旧,没有提到是不作固定资产,这其中有点道儿,比如要作备案填表,说明这个事是加速,但是有的企业费用化了,根本没有报加速,这个会不会影响税务不予认可呢?小编认为税务可以以此为把柄来反对一下的。

会计上找个理由,税上处理恰当,就是这么简单吧。谢谢王三石同志的分享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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