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

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二、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辽宁地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九)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费发票,其支付的水电费税前扣除问题。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税前扣除。

安徽国税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月) 2018.2.5

问题八、一般纳税人企业向个人租赁房屋,支付的电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宁夏地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第三章 特殊事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水、电、气的,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共用水、电、气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气分割单,水、电、气部门开具的水、电、气发票的复印件,实际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青岛地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2014年1月9日 青地税二函(2014)2号)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冀国税函〔2013〕161号)2013.7.18

十六、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江苏地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苏州地税

苏州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1.5.17

⒊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可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费、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费、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税局2009年度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六、水电费问题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或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厦门地税

咨询主题: 统借统贷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2014.4.17

请问:企业支付给所属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集团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利息分摊明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不能扣除,需取得哪些扣除凭证?

回复主题: 回复:统借统贷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回复人:12366咨询中心

回复时间:2014-04-17 11:34:15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统借统还的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令《贷款通则》(1996年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代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成立企业集团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直接持股50%以上),参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以作为统借统还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因此,你单位如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利息扣除可以依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在税前扣除。

无锡国税

十七、集团公司的某些支出由集团总部统一采购支付,再按各地实际发生金额分摊到各子公司,子公司将发生费用支付给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单位向集团总部开具汇总发票,各个子公司凭汇总发票复印件以及集团或者负责联系单位制作的费用分摊表入账,子公司是否可以根据以上发票复印件等凭证税前列支?

答:自2008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人所得税制,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述应由子公司承担的费用,集团公司应要求服务单位换开子公司抬头的合法凭据并税前扣除,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政策指标讲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涉税项目政策评价辅导 2012.12.25

6.其他有关问题

对于统一以集团公司名义捐赠,但实际捐赠资产由各成员单位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各出资单位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各出资单位不得凭集团内部费用分割单等自制凭证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