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老房产, 按税法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问:扣除的范围是否包含该房产的土地出让金?

答:土地出让金是商品房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动产购置原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允许扣除。

第三只眼:有点想多了。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未开具发票,未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同时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按照工程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三只眼:这个不好说,有违背服务完成的表述啊。

三、《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发放贷款是12月1日新发放的贷款还是12月1日后取得的利息收入?

答:12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只眼:老贷款新利息(产生的应计利息)也是啊,但确实有文字上的表述之形意。

四、小区自有供暖锅炉拆除后,政府支付给其他继续提供供暖的企业相应的补偿金,用于供暖管道的铺设、并网接入等事项,供暖企业收到的该补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供暖企业收到的该类补偿金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问题是,这些采购服务人家都缴纳了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就是财政补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