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车辆作为职工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9-22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该单位员工未取得应税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只眼:这么“变态”的问题,也能问出来,当然,在国外听专家说用公车算个人所得,但是这个是班车,算不算私用,算个人所得,小编认为这是公司资源的享受,没错,但是没有发钱,相当于办公环境有让人嫉妒的感觉,如果非要举报其未计个税代扣代缴,在当前的情形下,还真是比较难实施,不然我们机关的班车你看如何征呢?

基本上这是一项福利性的支出,相应的租车费或运输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但不是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这一项的限制,而是福利,因为这儿并不是对方提供的“旅客服务”,这个客体关系要考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