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境外所得可享受15%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走出去”税收指引》

问: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我公司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1000万元,并已在该国缴纳100万元的所得税。请问,在2016年度的汇算清缴中,该境外分公司所得需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你公司境内、境外所得均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该笔境外所得不需要按照国内法作纳税调整,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可据实抵扣。你公司就境外某国分公司所得部分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50-100=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