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京华(871848.OC)于2018年2月8日提交法律意见,披露财务不规范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其中,因被查处未通过验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累计100万元情形,补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滞纳金9.7万元、并受2万元处罚。主办券商称,经访谈,地税局稽查科人员认为绿京华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

1.涉税处罚事项: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例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4张发票(累计金额1,000,000.00元)未通过发票验证,因此对绿京华处以20,000.00元罚款,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250,000.00元,并加征滞纳金96,750.00元。

2.地税局反馈项目组对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进行了走访,访谈了地税局稽查科人员,根据访谈,绿京华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8-02-08】详细披露如下:

1.29、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律师补充核查营业外支出项目,并就公司是否存在财务不规范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或其他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公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查阅《北京市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建议书》、北京市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门地税稽罚告[2015]76号)、北京市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门地税稽罚告[2015]77号);……

2015年公司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合计126,750.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11月11日,绿京华因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作出京海城管罚字[2015]2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00.00元罚款。

(2)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门头沟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例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4张发票(累计金额1,000,000.00元)未通过发票验证,因此对绿京华处以20,000.00元罚款,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250,000.00元,并加征滞纳金96,750.00元。

2、相关罚款及滞纳金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缴纳的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 年版)》第七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 1 万元(含)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 3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 5 万元(含)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 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条规定: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划定为 A、B、C 三个裁量档次。其中“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 A 档,“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 B 档,“危害性轻微的”对应 C 档。依据绿京华所受行政处罚的金额为 20,000 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2)项目组对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进行了走访,访谈了地税局稽查科人员,根据访谈,绿京华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绿京华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