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如股份(839219.OC)于2018年2月8日发布挂牌反馈意见,披露往期涉税处罚事项:1、房屋租赁合同未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457.30元,被处罚款1228.65元;2、往期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53元,被处罚款1417.27元;3、往期在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支出5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元,被处罚款1500元。

《江苏梓如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8-02-08】详细披露如下:

13、2014年12月,公司被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罚款三笔共计4,145.92元。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前述行政处罚的性质、处罚机关的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核查前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尽调程序:

主办券商通过核查《税收处罚通知书》、与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守法证明,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核查。

2、事实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4]187号)、《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4]194号)、财务总监的访谈记录、南京市栖霞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地方税收纳税证明》、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

3、分析过程:

2014年12月,公司被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罚款三笔共计4,145.92元,该罚款已经由实际控制人廖任熙个人承担。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4]187号)、《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处[2014]194号),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应缴未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2457.30元,被处罚款1228.65元。

(2)公司2013年4-9月发放工资薪金,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834.53元,被处罚款1417.27元。

(3)公司2013年在管理费中列支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礼品支出5000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元,被处罚款1500元。

报告期内,除三笔税收处罚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出具说明,郑重承诺:公司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目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2016年4月7日,南京市栖霞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地方税收纳税证明》,确认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应缴未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2016年4月7日,南京市栖霞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税收证明》,确认公司自成立至今未发现偷漏税的情形。经核查,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事项发生在报告期之前的2013年,主要为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非公司主观恶意,且所涉事项性质较轻,所涉及的罚款金额较小。(2)公司接到处罚通知后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组织财务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加强充实了财务人员结构。(3)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了税金并缴纳了罚款。(4)补交税款金额及处罚金额较小,对公司当期及报告期财务成果影响较小。(5)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出具证明,截至2016年4月7日,公司不存在应缴未缴税款,不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

因此,主办券商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规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且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构成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障碍。

4、结论意见

主办券商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规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且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构成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