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4月,国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范围,将原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并将核定征收企业纳入优惠范围。

2015年至201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至2020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至2020年,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