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14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这个还有效吗?打住,没有效力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对联合发布的所得税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4号

第三只眼:小编表示很不解的是,法人合伙人如何在当地计算所得税呢?万一人家回去不家亏损呢?之前09年湖北也有一个这样的规定,那是不带选择的,但小编认为,当下真敢这样去确定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吗?属地征管似乎不大符合当下的大原则。

希望财税部门及时明确,也减少基层人员的压力与职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