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税务报文章摘录,作者是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王老师

案例四 D 公司主营IT 运营管理产品的研发等业务,其中部分项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但委托开发
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导致无法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
实务中,存在委托开发行为的企业,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的要求。此要求在财税〔2015〕119 号文件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第97 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