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100,税额是3,总价103.该农产品购进后是用于深加工,产成品税率是17%。购进时,纳税人会计处理为:借:原材料9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贷:银行存款103。按规定,领用原材料进行深加工时,还可以抵扣(13%-11%)的税额,请问这时是用92*(13%-11%),还是100*(13%-11%)呢?

解释: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开具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开具普通发票不能用于下一方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所以这儿取得专用发票100不含税金额,税额是3,此时抵扣税额是100*11%=11,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1)购进时纳税人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9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
贷:银行存款103

其实小编认为可以直接计提出来2%部分作为待抵扣处理,这比将来再冲减成本(生产成本)时结果是一个样的。因为是生产领用时加计抵扣。

(2)领用原材料进行深加工时

此时如何计算呢?大家可以看看抵扣力度不变的解释,意思是一样的基数抵扣从11%到13%才对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解读中提到(解释性的理解):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如果上面的全部领用了,此时11/11%*(13%-11%)=100*2%=2,此为抵扣的加计额,此时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
贷:生产成本 2

此时要考虑配比上才是恰当的,这个生产成本要注意分清领用的使用产品分类,这是基本的核算部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