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北京国税有一个解释口径,小编认为这是40号公告直接明确的,并不受2011年25号公告的申报要求影响:

问:40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企业因搬迁报废资产是否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采取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扣除资产损失?

答:考虑到40号公告属于对政策性搬迁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报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损失直接计入企业的搬迁支出,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但是小编认为,企业在搬迁开始及完成年度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