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大学里的“共享宿舍”你们交税了吗?

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现在来了大学的共享宿舍,前面的不详细说了,基本上都属于动产租赁(分时租赁)的范畴,那么共享宿舍而且是大学的宿舍,在创新同时别忘记了按章纳税呦。

看一下高校学生公寓的涉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那么学生或高校将高校的宿舍对外经营该如何交税呢?肯定是不适用财税[2016]82号文件的各种免税规定。

增值税不免了,那么按照什么税目征税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共享宿舍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有配套服务的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征收率3%,没有配套服务的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11%,征收率3%。

房产税减免的对象是对高校学生公寓,因此如提供住宿服务的还应免征房产税;如果是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处理的话,要按从租计征房产税。

印花税不减免了,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则要按财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2016.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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