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关于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支出的筹划方案

基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集团型企业内部借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前提,对内部借款产生的利息提出如下方案和建议:

一、目前内部借款利息支出的税收政策:

全面营改增后,利息支出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由5%变为6%,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支出包含的增值税金不得抵扣(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统借统还借款利息由原来不征收营业税变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总部及各成员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的话,增减成本对其影响不大,企业所得税税率25%,内部借款利率符合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

印花税不涉及,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规定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二、目前集团向成员企业借款情况:

1、正常内部借款****亿元,借款利率在5.5%-8%之间;

2、统借统还借款****亿元,借款利率在4.35%-6%之间。

三、对存在问题的建议:

由于营改增后借款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意味着集团总部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时无法取得进项,集团总部收取成员企业的非统借统还部分借款利息支出产生的销项税额将全部上缴税务局,而且增值税实行的是道道征收,也就是说内部的借款环节越多,向税务局缴纳的增值税金就越多,对集团整体的影响是成本加大,利润降低,现金流出增大。

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1、将正常内部借款转化为统借统还借款,借款利息收入全部变为免增值税,集团利益最大;

2、将部分正常内部借款转化为统借统还借款,部分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也将对集团整体利益有利;

3、将部分正常内部借款适当降低借款利率,减少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金;

4、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将借款转化为贸易,这样规避了借款利息的问题;

5、或者以上方法组合实施,达到减税降成本目的。

【注】以上方案的实施会影响集团总部的收入,进而影响集团总部的利润,这对于类似央企或国企的集团公司来讲不一定可行。

实施统借统还借款好处:

增值税方面上面已有相关表述,营改增后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不受关联企业债资比的限制,避免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另外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话也不受其调整。

实施统借统还借款条件:

“企业集团”要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集团资金来源要符合规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统借统还利率要符合规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按政策理解可以是等于或低于,但建议最好适用“等于”借款主体要符合规定,只能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实施主体要符合规定,只能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利息的负担单位要符合规定,可以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与营业税时代不征税不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不同;票据开具要符合规定;统借统还借款期间要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操作,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双方要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免税一定要备案。

【例1】集团总部从**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利率为4.785%,同日将借款转贷给**公司,借款利率也是4.785%(统借统还)。

由于实施统借统还借款模式,免征增值税,集团税前列支的年利息支出为478.5万元,主营业务利息收入也是478.5万元,利润为0;时代金科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478.5万元。集团整体利息支出费用为478.5万元。

【例2】集团总部从**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利率为4.785%,同日将借款转贷给**公司,借款利率也是9%。

由于未实施统借统还借款模式,正常征收增值税,集团税前列支的年利息支出为478.5万元,主营业务利息收入也是900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849.06万元,缴纳增值税为50.94万元;时代金科计入财务费用为900万元,集团本部利润为370.56万元。集团整体利润减少50.94万元(不能全额内部抵消),现金流出50.94万元。

【注】以上的筹划如果集团公司条件不同将不一定适用,请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全税种的考量。

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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