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问题

经常有人问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一下。

一、是否征收个税?

征收,并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发文日期1999-09-23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颁布时间:2001-09-10。

三、如何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是给多少都可以全额扣除,是在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范围内的可以全额扣除,超标的部分全额调增处理。)

2)个人所得税处理:

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下面以沈阳市为例,其他省市可以比照其个税计算方法。

根据沈阳市201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档次的通告,沈阳市2016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444元。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202,332元,对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沈阳的孙先生因企业改制被解聘,于2017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实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孙先生在该企业工作了15年

孙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1)首先确定孙先生的计税金额。孙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0万元,扣除202332元及“三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部分为300000-202332-3000=94668(元);

(2)再确定孙先生的应纳税额。孙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部分为94668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6.80元。

94668÷12(年)=7889元

7889-3500=4389元

4389×10%-105=333.9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333.9×12=4006.80元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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