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编者按:税务总局在中国政府网开展了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活动结束后,肖捷局长指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因时间关系没来得及回答的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予以回复。我们组织人员对各位热心网友在中国政府网和总局网站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经过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1.网友panxy:中央关于扶持微小企业的减税政策是好的,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和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对企业的税收却不减反增。请问如何保证中央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答: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构成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税务总局一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保障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通过优化税收服务,依法征税,促使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2.网友zyj512888:大学生自谋职业税收政策如何优惠?要公开见报。

答:在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方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例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录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镇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有一些具体条件,详细规定请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除此之外,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创办这几类企业,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内容均可在税务总局网站上查询。

3.网友菱素素:肖局长,你好!您对全国推进增值税改革的时间表有什么具体描述?同时,在北京地区增值税的试点,什么时候拟适用于全行业,而不仅仅限于交通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

网友我心飞翔:请问今年深圳会不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

网友石州慢:税务总局对于餐饮业是否有营改增的变革设想?

答:今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下一步,试点地区的增加、试点行业的拓展以及全国性行业试点的推进,将在总结经验和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推广到全国范围,但目前还无法提供具体的时间安排。

4.网友愚溪一柳: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请税务局领导到下面多作调研,我们是一家国有公路客运企业现在的税负已经很重了,公路客运站场的土地使用税不仅没有减免,反倒连年增加,营业税百分之五点五已经够高了,如提高到百分之拾几,那企业真没法活下去了。

答:营业税属于间接税,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不能得到抵扣。而增值税是依据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征收。具体计算方法,首先按照纳税人当月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月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没有余额则不征税。因此,不能以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的简单比较来推断税负高低。

5.网友zl001:请问在房产税的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是否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缴纳房产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交房产税?

答:关于是否属于应税房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来判断。

6.网友随便看看:肖局长,对于矿产资源税的改革,进展程度怎么样了,什么时候施行?谢谢!

答:根据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经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和12月1日起,分别在新疆和西部地区实施了油气资源税改革。在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自2011年11月1日起,通过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已将油气资源税改革由西部地区推广到全国。

下一步税务总局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探索资源税改革和完善工作。

7.网友sawen: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成本的分摊是按住宅和非住宅的建筑面积来摊,这样住宅的增值额一般都为负数,而非住宅的增值额却很大,差异天壤之别,很不合理。我建议成本的分摊按住宅和非住宅的销售金额的比例来分摊,这样销售金额越大的,承担的成本对应也越大,最后增值额之间相差也不悬殊。同时纳税人的税负也相应会减少些,这与政府涵养税源,放水养鱼的精神是一致的吧。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这样的成本分配方式,体现了土地增值税调节不同类型房地产增值的作用。销售价格不同,带来增值不同,如果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成本,则人为调节了增值,造成税负不公平。

8.网友chs1969:对事实上根本没有签订任何购销合同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户)业养殖企业,广西的一些地税部门一律按核定征收的办法,以购销金额的80%强征印花税,请问这个与印花税条例有冲突吗?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没有合同行为就不应征收该税,对广西地税部门的这种做法您认为合适吗?

答:印花税是1988年出台的税种,现行条例和细则中的许多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做出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其纳税方式陈旧,征管制度与新《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已越来越突出,给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其中明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对虽未签订应税合同,但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对其核定征收印花税。

9.网友tianya1234:肖局长您好!过去的一年时间媒体上不断出现税收新名词,汇集一下有“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妻税、出差伙食补贴税、保险推销税、礼品税、除名税、旅游税、秒杀税、加班税”等等,从专业的角度说媒体对于个所税法及细则理解上有偏差,换个角度也说明了现行的个所税征收存在大量问题,不知总局在个所税征管改革上今年步子可以迈的有多大?未来可以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今年可以综合征收吗?

答:媒体上出现的“利息税、馒头税、月饼税、加名税……加班税”等不同名目的税收名词,细分一下,上述问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或者一些与税收无关的概念。上述现象有的属于社会、媒体对税收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属于故意炒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是改变现有分类分项征税办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需要相应的征管环境和税收征管手段做支持,例如,建立纳税人单一账户制度,所有的收支项目均通过该账户,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纳税情况与其贷款、就业、求学、经商、领取养老金等直接关联,税收信息化建设较为发达,全社会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积极性较高,税收违法成本较高等。目前,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个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积极推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创造条件。

10.网友曼清-穆清及小马过河、小溪水、小马慢悠悠、戈尔巴乔妻等:相关资料显示,全国多数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奖励或奖金免征个税情况,作为税务主管部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奖金,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二是免税奖金的范围必须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之内。除此之外的各类奖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网友仁政:在香港等地,有许多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优惠,比如供养长辈、太太全职在家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我们的税收政策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设计,是否有朝此方向推进的打算。

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上述因素是有相应考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12.网友法人:国税总局领导,我新开企业第一年必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如果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次年我企业应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

答: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税法规定税率征收,并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但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不清、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的,经税务机关认定,也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对新办企业采取何种征收方式,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果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不是一定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13.网友悠悠儿:肖局长,我们是一群薪资来源于劳务报酬的人员,国家去年就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但我们的个人所得所得税起征点仍保持在十几年前的800元,税率高达20%,我们月收入2100元就被征收100多元的个税,国家在调整个税的时候是否不知道有这一群人?我们的个税起征点为什么不能调高?

答:2011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方式没有同步调整。主要基于以下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生计费用扣除”是不同的。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没有工资收入,只有一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且收入较低的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税负偏重的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该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法律级次较高,只能通过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14.网友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肖局长您好,我是青岛造船厂伤残职工,2010年造船厂搬迁改制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了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部分补助金被地税局当做工资薪金所得征缴了20%的所得税。我认为把这两项当做工资薪金所得是错误的。青岛地税局为此向国税总局写了报告,但半年了一直没有回音。请国税总局尽快做出批示为盼。

答:对于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伤残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未明确。我局正在与财政部研究该问题,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15.网友青青河边草:肖局长,请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利润总额一般是亏损,而可以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以利润总额作为基数的,这就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而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却不能税前扣除的不合理现象,请问是否可以变通?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网友提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存在亏损的情况,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样可能出现。根据税法规定,亏损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

16.网友http://www.360doc.com/mailto:ruancxh@16:局长您好,我是安徽合肥一家企业会计,合肥这边不论国税地税的企业所得税(我都经历过)不能0申报,都要预交,实际企业已经亏损,到做年报时,实际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也不退还企业,问税务局也问不出个所以然,说就这么规定的。请问局长这该是哪条税法规定允许的?

答: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办法。如果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出现亏损,税务机关应退还企业已预交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7.网友报税员:涉外税务有些不清楚的地方,请问一下肖局长,公司为在华期间不超过180天的外籍人员支付的住房费和生活费用需要不需要报个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不论是否来华达到183天,其取得实报实销或者非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18.网友冰心:肖局长您好,我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一名注册税务师,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马上就要全面开始了,我想问问局长,国税总局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经中介机构出具报告这方面今年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业务报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总的原则应当是双方自愿。

19.网友刚毕业的大学生:我是一名学税务的学生,今年7月即将走出校门。现在大学生就业成了一大问题,国家也出台了很多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其中也包括税收政策。但是对于就业的同学来说,其实刚毕业时生活压力很大,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生活成本很高。对于这部分同学,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加重了学生们的负担。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能否出台一项优惠政策,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不需缴纳个税等优惠呢。

答:现行税收政策对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了一定的优惠。这位网友提出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一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建议不具有可行性。一般来说,大学生刚毕业一般收入水平不高,很多难以达到“起征点”,即使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占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免税能起到的扶持作用很有限。同时,如果对大学生就业免税,那么对收入水平同样不高的其他群体就显得不公,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公平原则。

20.网友dongyanli6:我公司2011年股东以货币资金入资时超过股本价的部分形成了资本溢价,现在准备以该部分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请问该资本溢价转增股本过程中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

答:对于非上市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正在研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1.网友飞燕:局长好,我是河北一家服务中小企业的担保中心,在财税[2007]27号文和[2009]62号文失效后,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就断档了,是不是还有新的文件要出台?不然对调整纳税,是一笔不小的资金支出。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已到期,目前我局正在和财政部共同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稍后将下发有关文件。

22.网友11:请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政策在哪里可以看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及各地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3.网友老百姓:下基层调研,直接和中小企业主对面,不要有当地税务机关陪同,有这打算吗?真正了解民生。

答:近年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联系,直接获取纳税人的真实诉求。一是建立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在全国选取涉及各行各业的1000户企业,定时定点沟通联系,直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二是税务总局直接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选取部分纳税人,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纳税人意见;三是深入各省市与当地纳服部门,共同开展纳税人需求调研。在选取的纳税人中均包含有中小企业。对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在工作中适时解决。

24.网友3421:我曾经拨打过2次12366,但是他们给我的回复都是错误的,如果再有税务问题咨询,我还能相信他吗?

答: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税务部门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税务咨询而推出的语音咨询平台,自建设运行以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纳税人“问税难”的问题。由于12366机构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了确保咨询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起在全国推广12366热线软件系统,并同步推广全国统一的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为热线咨询提供统一、规范、权威的政策和系统支持。我们将从纳税人实际需求出发,重点强化对座席人员的培训,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项培训,并充实后台业务专家力量,着力提高热线答复准确率、回复及时率,为纳税人提供统一、优质、高效的热线咨询服务。

25.网友正义力量: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请总局局长过问一下。

答:对您反映的安徽省凤台顾桥煤矿“申报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和年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已责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26.网友wzs:国家需税收,人民需减税,这是两难问题,但你是否注意:全国用假发票和真发票、假内容而逃税越来越多。许多单位一天可收到许多卖发票广告。可以说全国“吃”这“饭”的人少说数以万计。虽有零星“打击”,但非常不力。以至中央部委也有此问题,此类现象司空见惯。对此采取严厉手段并不难,但为何不予重视?国家税收在流失,减税却雷声大雨点小,希望有关部门稍微动动脑筋。估计上万亿流失税收是不难追进来,何乐不为?

答:您所提到的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财经和税收管理秩序的顽症之一,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影响国家形象,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关注。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诸多方面,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根本遏制,必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鉴于此,2008年11月26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由税务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等17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统一协调、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近几年来,税务总局会同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从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上研究解决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的同时,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36名,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余份;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71亿余元;治理发票违法短信息4689万余条。

2012年,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税务部门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继续做好对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整治工作和发票违法信息的治理工作。二是继续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继续做好对违法受票企业的检查工作,布置对房地产与建筑安装、通讯、石油石化、金融、保险、广告、餐饮娱乐、药品与医疗器材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三是进一步加强发票监督管理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设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四是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相关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引导结合起来,将正面影响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公众识假、拒假发票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抵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27.网友htc:企业的工作人员天天往税务局跑,是不是国地税合并以后,月底一次性办完事情啦。同时国税和地税稽查局是否可以合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的税务专管员吃拿卡要非常严重,逢年过节必须上供。

答:对于重复检查问题,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在体制上,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调整不同层级税务机关的稽查职责,适当上收部分税务稽查权。二是在机制上,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三是在工作内容上,合并一些程序相近、内容相似的税务检查。四是在工作安排上,要求国税、地税机关尽可能地实施联合检查,避免重复、交叉、多头进户。

对于税务干部廉政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制发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政制度规定,并公开发表张贴。具体内容可见税务网站或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廉政制度规定对税务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设有专门机构和电话(如12366纳税服务热线)、信箱,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线索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各级税务机关均参加当地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税务人员廉政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欢迎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电话、信访或评议活动等,对税务人员廉政问题投诉举报。为便于查实,请举报人尽量提供具体翔实的线索。

28.网友云南国税职工:我是一名24年工龄的国税职工,现在还是科员,请问国税系统的非领导职务怎么不能正常晋升?

答: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明确了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晋升程序,对非领导职务职数进行了限定,其中,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同时还规定,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也明确: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综合上述规定,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是不允许超职数和机构规格配备的,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基层单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较少,影响了干部职务的晋升,这种情况在其他政府部门中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正在通过调研和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改善上述情况。

29.网友普通人:肖局长,各地公务员都发放地区补贴?国税为什么不发呢?各地自从发放地补以来,地方公务员的收入已有大幅增加,而国税人员的收入相比之下就差距太大,总局是怎么考虑的?

答:总局对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基层关心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汇总,并以不同的方式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和反映。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措施。按照有关部门对规范京外中央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工作安排,总局组织开展了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统计和测算工作。下一步,将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组织京外三、四级单位规范津贴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规范工作的不断深入,可能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总局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稳妥审慎地做好规范津贴补贴有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之二

2012-05-11 16:51:37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网友小薇:宋局长你好!还是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问题,由于政策之间衔接和解释的空白,就造成执行的不一致。但我想,按照国家政策的精神,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受惠,企业都能免了,个体户免也在情理之中,但政策又不明确。另外,对于总分机构的企业,如果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向分支机构分发,对于达到小微标准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免收发票工本费?想再请你解答一下,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

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按照领购发票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划型。

2.网友会计男孩:肖局长,我们企业每月发票开具量比较大,主要针对的是零售客户(个人),目前月开票60万份左右,票面金额小,开票数量大,是我司发票管理的特点,日后会更多。我们能否像超市购物一样,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客户不需要发票的,我们在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无发票销售”进行申报?这是否合理、合法?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办法能够在不增加或者少增加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网友小光:宋局长:对企业购置机打发票的打印机可以直接冲减所纳税额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网友sxlljcxxy:应当加强税控、机打发票的推广,减少手工发票的使用,加强有奖发票的发行,作为鼓励市民索取发票的一种有效手段。

答:感谢您的建议。近年来,我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鼓励各地开展发票有奖活动,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5.网友风雨佳人:我是贵州省偏远小乡镇的个体户,2011年1月1日贵州省统一使用新版发票(定额),1月6日接到地税局的通知说旧发票从2011年1月1日作废,(旧版发票我手上还有差不多二万的面额),同行在2010年12月28日已经接到通知1月1日起使用新发票,旧版作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对地税很多制度也不是很懂,望给予帮助,旧版发票是否能换新版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旧版发票应当予以缴销。

6.网友02143:请问,我国目前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698号文/24公告)与某些税收协定和发达国家的股权转让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基本原则是卖方的住所所在国,间接转让并无不同)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总局现在是否有讨论任何政策的变化?

答: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因此,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我国不具有所得税征税权。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其中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综上,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征税依据的不是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而是一般反避税相关规定。

7.网友西部开发: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请问何时能发布?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目前,目录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为妥善解决目录发布前的政策执行问题,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允许企业在新目录公布前暂按原产业目录执行。符合原目录范围的,可按15%税率预缴及汇缴企业所得税。新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汇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目录范围,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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