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贴】2012年3月30日,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共同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税收·发展·民生”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 题:税收·发展·民生

时 间: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10时

嘉 宾: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作客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我们今天为大家请到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解学智副局长、宋兰副局长,三位局长今天将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一下大家所关心的税收话题。首先欢迎三位嘉宾的到来。肖局长非常高兴您能作客中国政府网。[03-30 10:00]

[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谢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中国政府网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今天,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税局、地税局局长,同时在各地政府网或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进行互动交流,并以此为标志,启动第2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03-30 10:00]

[肖捷]自1992年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连续21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通过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坚持不懈地日常宣传,进一步普及了税法知识,增进了征纳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促进了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今年是我们连续第五年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月活动。今天我们将围绕这一主题,就大家所关注的税收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03-30 10:00]

[主持人]非常感谢肖局长,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的提问。[03-30 10:01]

[网友关注360]肖局长,我是一个个体企业,近两年经营压力很大,听说国家出台了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能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我还特别担心税收优惠之后,我们的税收定额是不是也会相应提高?[03-30 10:01]

[肖捷]应该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到20000元和每次(日)销售额或营业额300到500元。[03-30 10:02]

[肖捷]据我了解,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都将起征点提高到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最高标准,也就是20000元;从今年起,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在内的22项行政收费。 [03-30 10:02]

[肖捷]另外,为缓解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困难,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在税收政策上也提供了一些支持。比如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等。[03-30 10:03]

[肖捷]关于您提到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之后税收定额是否要调整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告诉您,这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提高起征点的政策,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绝不能在提高起征点后随意调整定额。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03-30 10:03]

[肖捷]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您可以登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网站、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者到税务部门现场咨询,具体了解像您这种情况能够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03-30 10:03]

[主持人]是的,我们网友可以通过电话和登录网站详细了解自己所要知道的信息。[03-30 10:03]

[网友我是风]我是北京的一家文化创意企业,听说北京也要继上海之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改革对我们的企业会有什么样的影响?[03-30 10:04]

[肖捷]首先我想说明一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增值税具有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03-30 10:04]

[肖捷]我想告诉这位网友,北京市确实已经提出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但是具体的方案目前还没有定,现在正在做前期的准备。如果按照上海市试点的范围,文化创意类的企业是包含在内的。从今年以来上海市试点开展的情况看,参加试点的文化创意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当中,约有70%的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仅如此,试点的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也已经开始增加,这也表明试点相应扩大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空间。可以说,试点的积极效应还是比较明显的。[03-30 10:05]

[肖捷]这位网友既然您是文化创意类的企业,如果北京市将文化创意类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我个人觉得对您的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消息。[03-30 10:05]

[主持人]我相信很多文化创意企业都希望能够有这样利好的消息。[03-30 10:05]

[网友 真想说说]肖局长,我是一个烟民,我在商店里看到这些烟贵得吓人,您觉得这是不是与征税有关呢?[03-30 10:06]

[肖捷]现在有些商品特别是烟、酒以及贵重首饰等奢侈品,价格高有多方面的原因,国家对这些商品征收消费税,是其中一个方面。消费税不是对所有的商品都征收,而是对一些特定的商品作为特殊调节征收的一种税。这样做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一些商品的过度消费会对人们的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比如像香烟、酒、鞭炮焰火等,通过征税限制这些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像您刚才提到的香烟,消费税的税率最高为56%。[03-30 10:06]

[肖捷]一些属于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商品,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奢侈品,比如说贵重首饰、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对这些商品征税,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意图。另一些商品是属于资源性产品,比如说像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的一次性筷子等等。国家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对这些商品征税。[03-30 10:15]

[肖捷]还有一些消费品是属于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的,比如说小汽车和摩托车等等,通过征税有助于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现行的消费税政策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的税率等等,都有待于进行合理调整。[03-30 10:15]

[主持人]知道三位局长今天作客中国政府网,很多网友发来问题。我们来看这位网友的问题。[03-30 10:16]

[网友公平的心]肖局长,我在上海工作,月薪几千元,感到生活压力很大,但我看到一些人住好房、开好车,觉得差距太大了。你们能想点什么办法?[03-30 10:17]

[肖捷]中央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这方面,税收是可以发挥调节作用的。按照中央的部署,近些年来,有关方面陆续出台了一些力度较大的措施,主要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我大致归纳了一下,大体上有这么三个方面。[03-30 10:17]

[肖捷]一是通过税制改革调节收入分配。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几次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起征点,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从2008年10月起,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进一步提高到3500元/月,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同时适当扩大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03-30 10:18]

[肖捷]二是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扶持生活困难群体。2008年以来,国家相继延长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出台鼓励就业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并且将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作为扶持的重点,同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支持。[03-30 10:19]

[肖捷]三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调节高收入。近些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完善征管手段,积极做好对高收入者和非劳动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据统计,2011年,针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451亿元,同比增长79.2%;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600多亿元,同比增长近30%。[03-30 10:19]

[肖捷]应当说,这些政策措施已经产生了积极作用,如去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工薪所得纳税人有6000万人不用再纳税,月收入38600元以下的税负均有所下降,有的每月减税多达480元;由于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全国有900多万个体户税负下降,平均降幅在40%。[03-30 10:21]

[肖捷]这位网友,您可能注意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抓紧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为我们税务部门来讲,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税收的调节作用。[03-30 10:21]

[主持人]非常感谢肖局长。[03-30 10:21]

[网友 一种境界]肖局长,我的手机经常收到买卖发票的短信,有时半夜还有人发短信,非常烦人,税务局能不能管管这事。[03-30 10:21]

[肖捷]首先我向这位网友表示歉意,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这也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缺憾,需要继续改进。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经济税收秩序,必须坚决制止。正好今天我们负责此项工作的解学智副局长也在,下面就请他介绍一下相关情况。[03-30 10:22]

[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各位网友好,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我们打击制售假发票的情况。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通力合作才能取得实效。为此,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开展整治工作。[03-30 10:22]

[解学智]税务机关与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进行监控和排查,联合查办了一大批发票犯罪大案要案。针对刚才这位网友提出的发短信息问题,我们与通信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信息管控,积极开展发票违法信息的监测、认定、封堵、跟踪和查处工作。[03-30 10:23]

[解学智]各地税务机关还按照“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核查,并对查出的发票违法等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大家可能比较熟悉有奖发票、发票真伪查询等方式,这也是我们为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使用真票、抵制假票而采取的措施。同时,我们还选择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曝光,威慑不法分子。[03-30 10:24]

[解学智]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近9万件,查获各类非法发票近3.5亿份,打掉作案团伙400多个,捣毁发票犯罪窝点47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名;查处违法受票企业8万余户,查补税收收入约71亿元。[03-30 10:24]

[解学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协同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纳税人非法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加快建设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网络发票,逐步改进现行发票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从源头上提高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和监控的能力。[03-30 10:25]

[解学智]最后,想提醒这位网友,如果您收到这类的信息,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12366这部电话进行举报,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们也设有专门的举报电话。比如您在北京,这个举报电话就是68305827,打这个电话也可以举报涉税违法信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03-30 10:26]

[主持人]那我们再看下一位网友的问题。[03-30 10:28]

[网友 春风春雨]肖局长,我们是到国外投资的企业,但对当地税收情况不熟悉,税务部门能否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03-30 10:28]

[肖捷]支持企业“走出去”,是落实我国开放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便于这位网友了解有关情况,下面我先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做的一些工作和采取的有关措施。[03-30 10:28]

[肖捷]第一,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税收支持。比如说,我们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外提供有关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等等。[03-30 10:29]

[肖捷]第二,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的安排,为企业在投资国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帮助。我这里有一个数据可以告诉大家,截至到2012年2月底,我们国家已经对外签署了9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的目的地。去年通过执行税收协定,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100多亿元。[03-30 10:30]

[肖捷]第三,运用双边磋商的机制,为“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税务争端提供维权服务。企业到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或经营,如果认为该国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或者采取的税收措施与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不相符,可以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解决有关问题。通过上述机制,我们已经成功地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所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去年,我们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03-30 10:31]

[肖捷]第四,优化税收服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辅导。包括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在网站上开设了境外投资税收的宣传专栏,为“走出去”的企业作好税收服务。同时简化相关工作程序,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03-30 10:32]

[肖捷]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善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机制,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的企业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化解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03-30 10:32]

[主持人]是的,要是有一套完善的税收服务机制,对“走出去”的企业无疑是一件好事。[03-30 10:33]

[网友人文123]肖局长,我是一个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我对你们的一些做法不太满意,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向你们反映?[03-30 10:34]

[肖捷]为包括您在内的广大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您对我们的服务工作不满意就可以投诉,这是您的权利,同时,我认为也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十分欢迎。正好,今天我们主管这项工作的宋兰副局长也来了,下面就请她为您介绍一下有关的情况。[03-30 10:33]

[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各位网友好。税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近些年来,通过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但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难免出现纳税人不满意甚至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2010年1月,我们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了纳税人投诉的范围、渠道以及我们内部处理的程序。[03-30 10:35]

[宋兰]刚才这位网友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采取书面投诉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口头投诉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投诉,我们一定按照有关程序认真处理。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及时查找和纠正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03-30 10:36]

[宋兰]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共受理纳税服务投诉8497件,绝大部分都及时进行了处理并回复了纳税人。2011年纳税人投诉总量比上年减少了2039件,同比下降了19.4%。这说明,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帮助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税务机关的工作有了一些改进。[03-30 10:36]

[宋兰]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从投诉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办税服务和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分别占投诉总量的48.1%和30.3%。这也说明,我们办税服务的效率和规范执法的状况,依然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这里既有服务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有办税流程复杂、审批手续繁琐的问题,还有政策不够明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税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执法监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谢谢。[03-30 10:36]

[主持人]我们首先也希望广大网友能够支持我们税务部门的工作,同时我们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尽量满足广大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也请大家记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03-30 10:39]

[网友挑战Victor]肖局长,我是一名企业办税人员,我觉得现在需要我们报送的报表资料还是太多,能不能再减少一些?[03-30 10:46]

[肖捷]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非常好,这也是我们一直十分关注的。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依法报送涉税资料是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应尽义务,是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另一方面,精简报表资料,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是税务机关的应尽职责,需要不断改进、抓出实效。[03-30 10:47]

[肖捷]近年来我们为此做了一些工作,借此机会我也可以举几个例子来说明。2007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办税业务31项,减少报送的主表资料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同时我们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清理简并本级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2009年以来,税务总局结合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开展简并税务事项、流程和表单的业务创新研究,初步提出了进一步简并和清理的方案。[03-30 10:49]

[肖捷]在精简报表资料的同时,税务机关还不断拓展办税服务渠道,大力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同城通办以及“免填单”等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国税局、地税局的联合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努力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03-30 10:49]

[肖捷]对您提出的希望再减少一些报表资料的问题,我们也正在考虑如何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基本想法是: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重点清理申报表无效和重复数据栏目,整合附报资料,探索实行综合申报表。在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各项信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等工作时,不得要求基层和纳税人重复报送相关报表和涉税信息,确有需要时,应由归口负责部门审核后统一下达。同时还要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逐步取消纸质资料报送。[03-30 10:50]

[肖捷]这位网友的提问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个有力的推动。谢谢。[03-30 10:53]

[网友 fuqianghao]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 10:53]

[主持人]我看这位网友研究得还挺细致的。[03-30 10:54]

[肖捷]正如主持人刚才所讲的,这位网友研究得确实很细致。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03-30 10:54]

[主持人]好的,我想这位网友应该会满意您的回答。[03-30 10:56]

[网友 Fzzcs]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三个文件中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问题。想请肖局长给我们解答一下。[03-30 10:56]

[肖捷]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的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金融企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比照执行的问题,我们也曾经考虑过。对金融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是基于金融企业本身的经营特点以及政府对其监管的要求,比如在风险准备金提取、企业会计制度等方面,国家对其都有特殊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还未按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所以,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企业范围,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03-30 10:58]

[肖捷]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相应的税收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监管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我们也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管理政策。[03-30 10:59]

[主持人]非常感谢肖局长为我们的解读,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回答网友的问题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没有回答完的问题我们也会请相关部门关注。再次感谢三位局长作客中国政府网。最后,三位嘉宾有没有什么话与我们网友交流一下?[03-30 11:01]

[肖捷]谢谢主持人,我们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由于今天的时间有限,网友提出的问题,有些还没有来得及回答。我们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没有回答的这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回复。谢谢大家。[03-30 11:03]

[主持人]谢谢,谢谢大家。也感谢广大网友,我们的访谈到此结束,再会。[03-30 11:04]

来源:人民网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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