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以土地房产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是不是有土增税,这个没在57号中出现,回复干脆

关于自然人以土地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土增税

留言时间:2019-11-13

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咨询问题如下:

A公司是一家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的独资公司,为一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福州某一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

请问施某上述以厂房及土地作价进行增资的行为是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谢谢!

附件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_20180101生效_20191015下载.doc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请不要发表违规言论,欢迎发表个人见解!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