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留言时间:2019-10-28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此项内容是否包括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2012年12月的相关请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4]33号))第十九条,第四款(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规费、基金,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具体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只眼注: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印花税已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要求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据此可以推出来,原来的财税【1995】48号中提到的已在管理费用中扣除的印花税不能再扣,管理费用已加计了扣除,现在会计核算规定变化了,我们是不是也有理由这样操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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