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不征收还是征收增值税?广东局的意见可参照一下

标题: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顺德区大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出资企业,登记转让不动产后企业交税的税率

回复时间:2019-01-07 14:4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断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除上述情况以外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资产投资的转移行为,需纳税人提供投资协议书、章程等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土地增值税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四、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仍有疑问,欢迎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致电12366 进行咨询。

第三只眼补充:广东局的这个回复意见,虽然跟标题不大对应,不过对于其中的打包转让资产适用不征税规定的情形中,认为文件没有提及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这个对不对呢?如果依据内容描述没有问题,毕竟打包也是交易,有的人认为这是转让业务,只是总局的文件中没有写,其实一样适用的,比如最近听课时,某知名老师也是非常肯定地说无形资产都不征税,小编对此仍认为有理但无据吧,当然有是最好了。结果害得小编去重新听了一次总局的营改增培训资料,对于这个不征税,人家提到只写了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没有包括别的,别的要征税。即使是业务的转移,我相信交易当中也是明码标价的,都是有价值的,有评估交易的可参照性的,于此,政策的口径掌握,谨慎看我倒是认为广东局人家提的也没有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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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两公告规定货物与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整体转让中,不属增值税范围,36号文少了个等字就把其他无形资产排除在外了吗?确实似乎不合理耶。
4年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两公告规定货物与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整体转让中,不属增值税范围,36号文少了个等字就把其他无形资产排除在外了吗?确实似乎不合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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