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税务总局41号令第十六、十七条学习体会

税务总局41号令第十六、十七条学习体会

原创 2017-07-16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本条主要是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权再以政策法规部门,比如总局就是政策法规司。审查的内容核心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法规的合法性,另一是世贸组织规则的合规性。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41号令新增加的审查内容,但是本身并非新事物。这里的世贸组织规则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税总发〔2015〕117号)规定,政策法规部门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对税收政策起草文本是否合规进行评估:(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二)国民待遇原则;(三)透明度原则;(四)有关补贴的规定;(五)其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本条主要是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需要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公众意见。原则上素哟有的文件起草都要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如果严重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除非基于保密的需要,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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