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税总41号令第十三条学习体会

税总41号令第十三条学习体会

原创 2017-07-06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第十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理解,溯及力是关于文件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要求纳税人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文件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其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起码的自由。因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不仅仅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部门规章也是遵循这样的溯及力原则的。

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我们举一个例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这个公告的第十条指出,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在这里实际上已经存在一定的争议了。

再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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