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填报有“坑”小记

2021年度,就有这个“坑”,源自哪里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提出: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这儿提出来,你们纳税人自己选择,比如综合所得只有5000元,经营所得有10万元所得,当然愿意在后者中扣减啊。尽管这个政策较个税法实施条例有所改变: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既然是有利于纳税人选择的利益,那么1号公告的意思,当然是“好心”的。

不过,由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截止日是在次年的3月31日前,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期间是3月1日起至6月30日。有的自然人在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之后,再进行综合所得申报的时候,比如5月办理,忽然发现,综合所得扣减不了6万元了,提示在经营所得中已扣减。注意,这里经营所得的申报时,6万元是自动出现在扣减项下的,若不想扣,一定要改为0,对的,一定要改为0,如果不改,既使经营所得扣的不充分,甚至没有任何经营收入与成本的情形下,若显示了扣6万元的数据,也相当于占了这个扣减的权利了,综合所得就没有机会了。

有人说,我有数处经营所得,在填写汇总申报C表时,我没有扣6万元,是不是可以解决之前单个扣6万元的权利占用,经过去年的实操案例发现,不行,单个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就占有了,这是一个系统的“BUG”,在设计规则的时候,是存在取数范围过大的问题的,也缺乏充分的提示,你说为什么非要自动在人家经营所得中出现呢,且抓取的逻辑思考与应用也不充分,让人误入其内。是好政策,但是系统的设计上却并没有表现得那么完美,没有达到预期的想法。

B表中的数据摘录:

九、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41=42+43+48+55

41

(一)投资者减除费用

42

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

对于同时有经营所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一定要注意此方面的数据填报,特别要考虑一下谁扣更有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负增多,本来是好事一件,结果反倒是受了伤,就不好了。

希望,会有一些改变!

不过,对于“双定”经营所得的户,或者是代开发票按经营所得核定的自然人,或者是通过用工平台发放“经营所得”完成委托代征的自然人,相关的经营所得数据并没有进入到上面的C表统计范围,一定程度上是不完整的,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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