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0)晋刑申190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晋刑申190号

赵昱:

你因赵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初1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刑终25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赵轶无罪。

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山西龙城医药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江西鸿骅医药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巨大,让山西正坤药业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在此过程中,赵轶作为山西龙城医药公司、李麟作为山西正坤药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彩云、吕建军作为山西龙城医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关于你申诉所提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赵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知情并且同意实施,证据明显不足的理由,经查,李彩云名下5766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2013年1月24日赵轶购买万科不动产的资金共计8042332元来源于山西龙城医药公司及公司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可见赵轶对龙城医药公司财务使用个人银行卡是知情的。山西龙城医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李彩云、吕建军的供述,以及在案的证人李华、王晓燕、王龙、张俊波、蔚剑丽、许金燕、乔丽欣、赵卫伟的证言,在案的山西龙城医药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山西省肿瘤医院及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赵轶是山西龙城医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公司并参与经营,且对江西鸿骅医药公司、山西正坤药业公司给山西龙城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知情,并非李彩云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所提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且赵轶与李彩云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理由,经查,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山西龙城医药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罚)决定书、文件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山西龙城医药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江西鸿骅医药公司、山西正坤药业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单位犯罪。只是因涉嫌犯罪的山西龙城医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赵轶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山西龙城医药公司以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赵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彩云等人为具体办事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故你的此申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你申诉所提即便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原审认定赵轶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定罪的理由,经查,赵轶是山西龙城医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公司并参与经营,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知情,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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