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税务局】风险提示:水产品企业须关注的几个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1-05-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以及茂名市税务局聚焦“五度”办好10件“关键实事”的工作安排,化州市税务局针对本地税收管理中涉税风险大的重点行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提醒企业及时规避涉税风险。现梳理推出了水产品企业须关注的几个涉税风险点,具体如下:

一、风险提示: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

风险描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二、三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部分纳税人在日常操作中,容易遗漏部分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资料。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农产品收购过程的日常操作中,应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收购款付款环节应通过银行付款给实际收购对象。

二、风险提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新增产品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风险描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风险防控建议: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资料;对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财税〔2012〕38号文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风险提示: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及时收汇部分未按规定处理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七、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风险防控建议: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及时收汇部分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风险提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风险描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风险防控建议: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及时进行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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