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谈话措施:未充分记录针对银行函证瑕疵而执行的替代程序,未及时完成审计底稿的归档。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潘玉忠、马东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玉忠、马东宇:

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2019年年报审计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针对已公告的监管信息,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关键审计事项中的相关金额进行核实。年审期间湖南证监局对加加食品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处罚决定书中对加加食品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对相关涉案金额予以明确。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中所提及的涉案金额,系直接援引加加食品2018年年报的相关内容。你们未充分关注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关键审计事项中披露的金额。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充分记录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相关的控制活动进行了解的情况,未充分记录针对银行函证瑕疵而执行的替代程序,未及时完成审计底稿的归档。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潘玉忠、马东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潘玉忠、马东宇于2021年1月23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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