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小结:某大的基金税务资料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一下(小结无原文档》

最近小编写完了《全方位深度解析 资本个税》之书,感觉还是得吸收精华补充能量啊。新书将在7月内由财经出版社正式刊行,当时这个约稿也是让小编累得够呛,好在写作过程当中,有多位财税部门的权威专家不吝指导,有了很大的收获,最主要的是对于那些天天争得面红耳赤的问题,知道了政策部门或人士的意见,这是在哪儿都难相遇的。以书会友,小编就靠写作努力努力了。

今天小编学习的基金涉税的资料,有如下一些小总结,与大家分享,同时也非常感谢作者与机构的努力。以下纯是从业务的角度结合相关资料进行自我的理解与思考。

由于版权问题,不便发送分享也无电子版,套路的东西不归纳了,只是将这些所谓不明确或小编认为有价值的问题点列出来大家参考吧。而且你懂的,以国际的风格,要结论是没有的,要风险是一堆的,如下小编是胆大表达了一些观点。

1.基金管理人取得的超额业绩所得是不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从小编的理解看,如果纯是管理人的,独立的管理人,不是以管理合伙人出现的管理人,定为有服务相关的收入,未尝不可以,本身也并不是有利益分配的权责,而作为合伙人的管理人参与的分配,小编认为属于分配的利润范围。

2.公募开放式基金赎回是不是要作为转让计算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于此又不保本的情形下,如何计缴增值税,政策不明确,小编认为,赎回与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意思,尽管之前财税〔2002〕128号有认为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计缴营业税,但之前的政策与增值税的政策有差异,不宜套用,而且从之前福建国税等税务机关的理解看,也有认可不征的判断,从小编的理解看,是不是一定要举证赎回也是到期的一种,作出科学严谨的论证,没有必要,就是一句话的事,征说明白,不征不明确,那就不征理解走着吧。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试比肩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地位可否

目前来看,后来“挟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威来想达到投资者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申报中体现的是免税收入定性),有难度,普遍是不予认可以状态,认为财税【2008】1号的时候,谁也不知道你小子是在哪,现在想来分得这块肥肉,不行,普遍是这个意思。

但是别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合伙一起做投资的所谓的基金作比较,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是按套路要有完善的运营条件的,即文件当中提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

而对于上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否按财税【2002】128号文件: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笔者打听的信息是结算中心不予认可,听说还在各方沟通,目前也有一些这样的案例出来,在系统设置中还是绑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身上,那这样的话,就不能享受先扣再免税的优惠了。

4.新三板股票转让要不要计算增值税

个人转让免税,无论定不定都免了,那基金就不好说了,主要是新三板这个披着股票外衣的“股权”,在税法上有时难为情也是,既然没有规定,那就不征吧。目前似乎只有江西货劳部门之前定性为金融商品转让要证。

5.法人合伙人取得所得不需要分利股红收入与经营所得

这个小编赞同,分也没有意思,难道还能享受20%的税率,一刀切入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也并不是一定要说他们的股息红利利息并入到经营所得中,反正这个的计算,有复杂的真算不明白,资料中所说的都是理论的算清的前提下说得挺明白的。

6.多层合伙下个人取得的利股红是不是多层穿透

小编读的某专家大咖的书说的是多层穿透算个税,而资料当中似乎是认为,一层之上的就是“融合”为经营所得了全,小编也是赞同这个意思。但不绝对,看情况来吧。

7.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基金不能享受基金对于个人与企业的税收优惠

相当于隔了一层,不是直接的持有人或投资人,而是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的分配对象,那对不起,全是经营所得或利股红了,计税吧。

仅为一种个人的理解,不代表对于人家资料的评价好与不好,况且也不知人家是不是真的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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