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小规模纳税人1%计税,但此情形下照5号公告要求填就多交税了

政策明确了,1%计税,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未开专用发票:

【案例】一季度收入101000元,全是3月实现的,1-2月0收入,此时销售额是101000/1.01=100000元

100000元填到收入额下,3%计税是3000元,2%填到减征额下扣2000元,纳税1000元,对不对?

不对!千万别照这个填,因为这是满足当季低于30万元免税销售额的收入标准,直接免税,就是说,这种情形下,不要照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来填报,而是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填报说明来填写。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而本次的5号公告,却是这样要求的: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这是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上面的举例我们可以举一个35万元的收入,开的发票有的是普通发票,有的是专用发票,不影响啥的。比如1-2月收入是20万元,3月是15万元,此时:

(1)200000/1.03*3%=5825.24元,不含税收入为194174.76元

(2)150000/1.01*1%=1485.15元,不含税收入为148514.85元

由于季度合计销售额342689.61元,超过了小微免税的标准,那没有办法缴税吧。

按照要求,342689.61元填到“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于是按3%填报到“本期应纳税额”行次。

148514.85*3%=4455.45元,这是大于1485.15元的数,即2970.30元,需要抵掉,即填写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其实应纳税额那儿按1%填就结了,但是为了统计减税额吧,应人为要求分了。

但是这个数是不准的,为什么呢,因为原来150000元应纳的税是150000/1.03*3%=4368.93元,按文件要求以150000/1.01*3%=4455.45元,这样跟最终应纳的税1485.15的差是不同的,我们公告要求按4455.45-1485.15=2970.3元,但实际纳税人真减的税是4368.93-1485.15=2883.78元,有点差,也可以理解,不必追求极致,不然我们的财务人员又折腾自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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