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降费率与降费基,社保新政你就能少缴了吗

在万众瞩目中,《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终于201941日正式发布,其核心内容包括: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1)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2)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3.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结合上述的规定,小编进一步学习梳理如下:

事项一:单位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可降至16%

目前,各地多有19%,也有低于16%的,高于16%的可以降,不是强制降,这估计要看各地社保的使用余额的支撑空间了,比如北方某省缺口大,一直想有所作为,只是当下大环境所逼,只能采取零星的处理方式了。

低于16%的地方,敢为先行者的地方,要过渡,小编理解不能任由过低了,地区不平衡啊,要不你们就贡献一下给本省基本地方或中央调剂,显然这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要注意了,这只限地单位缴纳的统筹账户的部分,并不降个人缴纳的归属到自己账户的金额,虽然个人的缴纳部分仍记在个人的账下,不过人家现在不想要社保养老,只想要Money,这才是矛盾的地方。

事项二:降社保基数

这是有效且共益的一项政策,之前只统计非私营单位,现在要统计全部单位的,将拉平不少,不过这就要看统计局的统计效果了,而之前统计部门并不发布这样的平均工资,看来又有新的工作可以做了。

比如北京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此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这也是社保基数的基础,最高3倍为25401元,最低40%3387元,同年北京的私营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5894元,这样在201971日至2020630日北京的最低与最高的限额将一定受此影响,会低于只用城镇非私营单位的标准计算的。

但是你要想到,这个上限与下限,一般人是用不上的,因为你的工资通常得在4000元以上吧,最高估计也难多数达到2万元一个月吧,所以你上年的工资基数就是你的社保基数,如果单位都按最低基数缴,但是工资申报是实际或远高于此的,对不起,将来税务比对检查是必然的,只是现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国家规定不得清算而已。

注意,这个社保基数的上下限,较多的省份是适用于单位与个人共用的,但是也有特别有“招”的省份,所使用的是双基数,即单位缴费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不设置上下限,但当低于个人最低限时,取较高值,这是不是有点那个了,缺口大,没有办法的事。多省份是用的单基数,即用个人的基数加起来就是单位的统筹基数总和了。

但是不排除有的省份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是高于非私营单位的,这事,就可能是不利的消息了,不过发生的概率很低了。

值得我们赞扬的是广西的做法,因为人家早实施了这个整体的基数安排,2018年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确定。目前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的“城镇单位”均指城镇非私营单位,不包含城镇私营单位的数据,也没有全口径平均工资数据,因此,陆续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反映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增加参保单位及职工的负担。

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201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732.2元,下限为3346.5元。

对于全国的水平来看,我们借鉴一下中新经纬的2017年部分省份的统计数据:

640.jpg

事项三:各地移交税务统征的进度不一

当下,为减少社会关注度与敏感度,大多数省份已暂缓移交职工的社保由税务征收,但也有已推进了的,比如小编关注的西安、东北的省份等地方,是不是成熟了?不知道,但移交的大势不可阻挡。

集中清缴,一般不会再追了,但是如果有举报之类的情形,就不是可以纵容了的。

尽管可能没有你期待的那么大,但是努力是值得我们点赞的,期待大家能够有所领悟,如果你需要关注此方面的有利安排,可以点阅读原文查阅我们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的新个税与新社保的合规与筹划培训课程吧。

最后小编想说一句,社保是个好事,因为保障未来个人的生活开支啊,但缴不够15年等条件时,不让领取,同时存在与居保、新农保的重合,也有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与个人所得也无直接关联度,利益感觉不高,好事有时变成了这么不情愿的事儿。

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4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自20195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