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了3%或5%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

通常我们在开具某免税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税率栏填写的*或免税字样,税额显示的是0,这才是免税的标准格式。但是对于月销售额为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税待遇的时候,是不是必须也要这样开具发票呢,主要是当月企业也并不知道是不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啊,如何提前开具上述标准格式的免税发票呢?

好在,河北税务局对此专门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河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辅导解答》中提出:

八、关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税率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总4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自开和代开)时,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相应的征收率,不应填写“免税”。但是,销售免税的图书、农产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 “免税”。

这明确地说明了,适用应税征收率的事项,开具发票时,在税率栏(发票上没有征收率,其实这是占了人家一般纳税人的地盘来开发票的征收率),该开什么就开什么,税额也是显示出来的,但是对于本身就是免税业务的事项,则开具为免税,这是教科书式的规则。

依据政策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这是明确的写明,发票上确实产生税额了,但是我们最后一看,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则直接免征,这是后面的免税,并不是业务直接的免税,所以,在这个情形下,我们再来看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

(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这样是不是就好理解了,后面的是免的意思,我们就理解了财会【2016】22号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良苦用心”了。

当然根据文件规定,开具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部分,是不能免的,因为对方是可以抵扣的,这个逻辑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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