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立法意见稿,会计人,看有哪些要降了?

2018年11月1日,印花税立法征求意见稿来了,小编先说说自己的想法:

一是,印花税立法,似乎只是在原来基础之上的修修补补,并没有让人眼前一亮或与时俱进的感觉;

二是,更多是将当下在征管当中,或者补充文件当中的事项进行了补入;

三是,确有部分事项,进行了融合整理。

作为会计人员,我们先来看看有哪些可以降税或减税的空间可能出现吧。

1.应税凭证:书面形式的合同

难道电子的不算了吗,随着新的技术发展,书面的不再是唯一有效的形式,估计这个不大准或者是与当下也不想符合啊。

2.增值税额

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中分开的就不算计税基数,不分开的就算,这明显是考核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啊。

融资租赁合同有变化了,原来是租金总额计算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

3.不再贴花了,分期纳税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所载金额或报酬减少可退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5.税率变化点

(1)原来的建筑安装、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为万分之三与万分之五,

改为建设工程,万分之三

(2)运输合同,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到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万分之五的一半,即万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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