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宁波国税】12366热线热点问题8月25日

第三只眼推荐理由:宁波国税这次的问题回复,其中有4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涉及会议费发票开具、理财产品、租赁房屋的装修抵扣及销售二手房的购买起算时间,第三只眼还是推荐我们的税务人士进行阅读一下。

1、问:销售满2年的二手房免增值税,满2年从何时算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对此进一步解释道:“《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熟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因此,销售满2年的二手房免征增值税,从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这两个日期适用孰先原则。

参照相关判例:桑浩民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问:我酒店为一般纳税人,和企业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

第三只眼标注:这个回答还是很中矩中举的,之前河北国税有类同的认识观点,但如湖北则给出了相对模糊的意见。从小编的理解看,如果一个包装就简单的规避了不得抵扣的情形,这就一点不正常了。不过会议费中往往也是有点儿茶水之类的费用的,但此时却可能是单独的加的,也可能是会务组送的,如果是送的就不宜界定为一定拆分,只有在相应的价格组成的情形之下,分开更具有合规的性质。不过这个问题如果分开了填写,那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议费当中,如何处理呢,是不是要将餐费定为“业务招待费”呢?小编认为,会议费下的餐费仍是会议费,并不是一定就是业务招待费,所以此时尽管分开填写,其中会议费可以抵扣,餐费等不得抵扣,但仍是可以一次性计入会议费项目下列支扣除。此时还要注意一点儿,就是餐费等,如果客户要的是专用发票,那餐费是不是可以写一张发票上呢?小编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不得抵扣并不等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开具普通发票,则就直接分开填写可以了。不过现实当中如果企业就是开具了全额会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边进行了抵扣,则照此意见,还是有不被认可抵扣的风险的。

3、问:请问保险企业申请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企业应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自然人。     

4、问: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能作为分包款扣除凭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建筑服务取得的劳务费发票不属于上述分包款扣除凭证范围。

第三只眼标注:这个问题有点儿让人不是很明白,小编认为可能是基于劳务费,不是建筑服务的发票,所以如果只是找一帮人做工作,那是实施成本,对方可能计缴的是非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只有属于建筑服务对应建筑服务才是可以差额的,并不是劳务费用就算差额的建筑服务。

5、问:我单位是从事住宿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很方便,请问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4号)……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6、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目前产生的办公室装修费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做抵扣?

答:可以抵扣。办公用房是租赁来的,可以一次性抵扣。如办公用房是自有的,装修费用达到房屋原值的50%,分2次2年抵扣,没达到50%的,一次性抵扣。

第三只眼标注:租赁的房屋的装修费用抵扣,不受2年抵扣期的限制。

7、问:我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收到的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纳税人(自然人除外)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暂不征收增值税。保本理财产品收益则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标注:看来大家对于非保本理财收益的认定,还是收益分配的概念,至于真正的纳税人,却是进行进行理财产品操作的信托或金融机构,只是现实当中这些金融机构自己装“迷糊”,所以税务机关往往从实际控制利益出发,让纳税人就其收益进行纳税并作为纳税人界定,这其实是存在逻辑上的问题的。

8、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要求全额退货,由于该发票已认证抵扣,购买方按规定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后经协商最终确认为部分退货,请问是否可依旧购买方按全额填开的《信息表》开具小于该《信息表》金额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应要求购买方作废原信息表,并重新按照协商结果填开一张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三)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9、问:我司发票认证后对方通知发票作废,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要退还给对方?对方是不是要去当地税务局开作废证明,联系我方协查?  

答: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     

10、问:我单位是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以后抵扣项目不多,税负估计比原来要高,请问可以比照建筑业单位那样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吗?

答: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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