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服务号】热点问答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2020.6.24

热点问答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来自深圳税务服务号

01对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有何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执行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0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两费附加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如有其他优惠减免项目,是在应纳税(费)额扣除其他优惠减免金额之后减征50%?还是应纳税(费)额直接减征50%,再扣除其他优惠减免金额?

答:如纳税人适用其他优惠减免政策,享受减征时应在应纳税(费)额扣除其他减免金额之后,再按照50%比例计算减征金额。

0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第二条的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0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08自然人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答:可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09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答:可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10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境外单位是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

答:不适用。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代扣代缴境外单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11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缴纳两费附加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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