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参与高新技术认定的总收入及西部鼓励类收入计算问题

股权投资收益是否参与高新技术认定的总收入及西部鼓励类收入计算问题

各地税务

地区口径

四川国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1171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11年7月19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

(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福建国税

201712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8.1.31

7.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中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60%,总收入是否包含股权投资收益

答:一、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高新企业认定条件中的总收入包含股权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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