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子涉税情报】关于某公司被否决 我觉得创业板发审委也不该张冠李戴

关于某公司被否决 我觉得创业板发审委也不该张冠李戴

原创 2017-01-09 王骏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大家可以查到的信息《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2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根据公告披露的审核结果,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很遗憾,估计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一拨核心人员已经哭倒在厕所里边了。

我们发现,发审委专门提到了2011年9月,华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丽华、龙小昂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合计金额为27,833,147.00元,按照适用税率20%计算,发行人应当为实际控制人股东胡丽华、龙小昂代扣缴个税合计5,566,629.40元。(具体可以参阅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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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中还提到,如未交纳是否符合“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现在我认为,这个截图提到的财税【2015】41号文纯粹是张冠李戴,用错了税收政策。(当然,不是说华龙这个问题处理错了)

关于整体变更过程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涉及的个税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笔者的总结来看,结合新三板挂牌和IPO的实践,有的公司整体变更时,法律意见书注明自然人股东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的公司整体变更时,法律意见书说明自然人股东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有的公司整体变更,法律意见书认为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的公司整体变更时,依据财税【2015】41号文缓交个税。

关于是否应交,我们就不展开讨论了。可以引用一下目前最新的一个文件,财税【2015】116号文,该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与财税【2015】116号文相配套,还有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对于深圳华龙,如果其整体变更涉及的转增股本个税问题如果需要延期纳税,其实就是和116号文说的是同一个属性的问题。

请大家注意,我们认为,类似转增股本的问题,其实质是对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税,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比如上述财税【2015】116号文和80号公告)给予分期纳税的待遇。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和部分法律意见书对于这样的转增股本的问题引用所谓财税【2015】41号文是无稽之谈。财税【2015】41号文主要针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涉及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关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压根不是非货币资产出资涉及的财产转让的个税问题。证监会的发审委也好,部分法律意见书也好,其实是将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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